3月1日《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垃圾分類成為成都人的“必修課”。
沒有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是否有處罰?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將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將廚余垃圾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處理等其他減量化方式排放;將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條例》第六十八條明確,個人違反上述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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